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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低收入戶?
我有個朋友的父母失蹤~家中只剩自己有打工賺錢....月收入10000~12000左右~沒有其他的收入,要負責自己的學費還有生活費還有一些零零雜雜的費用~光學費就快繳不出來了,大學學費要將近六萬。請問.....這樣有辦法申請低收入戶嗎?
96年低收入戶申請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在本市滿4個月。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一)、收入: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9,509元、臺北市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4,881元、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0,708元,以上含工作收入.利息.退休俸.院外就養金及其他收入。 (二)、動產: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超過新台幣55,000元(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臺北市每人存款15萬元,高雄市全戶以4口計算,每戶30萬元,超過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三)、臺灣地區及高雄市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260萬元、臺北市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500萬元(含土地.房屋,田賦-公告現值計算)祖父母之不動產可以應繼分併計之。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500 萬元為限。不動產(僅房屋):第一人 40 平方公尺,每增一人得增加 13 平方公尺。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 3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 4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10 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00 萬元為限。 備註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其應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 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 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主計機關公布 之最近一年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 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 他收入計算。 *其他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其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申請人應備證件 1.低收入戶社會扶助調查表1份 2.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3.申請人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及直系血親戶籍謄本(包括本人及配偶、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養)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死亡者附死亡除戶謄本,未於本國設籍附遷出國外除戶謄本。 4.申請人與兄弟姐妹同戶籍或共同居住附旁系血親戶籍謄本。 5.除前三、四點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6.其他相關證明影本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6歲以上在學】、大陸配偶居留證、工作證或旅行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或服刑或失蹤證明、租賃契約書影本、榮民證及存摺內頁明細、軍公教薪資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服役證明…)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請:60天(區公所15天,查稅25天;【社會局、區公所】核定20天) 2.網路預約:3天 申請方式 親自、委託、郵寄或網路預約 申請並取得低收入戶證明,就可減免學費ㄌ. 快去辦吧.不准再辦貸款.
申請低收入戶相關流程1.基本條件(下列三項均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八千四百二十六元)以下。2.動產(包括現金、存款本息、投資、股票、有價證券等)金額平均每人在五萬五千元以內。3.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金額總價在二百六十萬元以內(土地金額以公告地價計算、房屋金額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應備文件1.戶口謄本2.所得稅證明3.不動產證明4.申請人或戶長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5.申請人戶內如有就讀高中以上學校、應徵召入營服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失蹤六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致無法工作、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以內者、離婚之單親者、教師、職業軍人及領有退休(伍)金或榮民院外就養金等情況,需分別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兵役證明、在監證明、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醫療院所三個月以上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懷胎之診斷證明、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影本、教師或職業軍人的薪資證明、退休(伍)金或院外就養金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程序備齊文件後,於上班時間至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向所屬村幹事或里幹事申請注意事項1.應列入全家人口成員包括a.直系血親包含不同戶籍之父母、祖父母等及全部子女(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者,得不計算)。b.同戶籍(同一地址不同戶號者仍屬同戶)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c.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2.應列入全家人口成員如已死亡,應檢附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3.十六歲至六十五歲且具工作能力者,如無法就業時,仍應按行政院勞委會訂定之基本工資(一五八四O元)計算收入。4.各項證明文件均需三個月內所開立者方為有效。5.低收入戶身分以申請當年度有效,每年年底(約於十或十一月依據政府公告之申請期限辦理)仍應重新申請,辦理複查,以維權益。特殊情況加附文件:1.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4.失蹤證明5.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6.死亡給付證明如果名下有房子就無法申請~另外父母失蹤但戶籍還在此有收入被查到也無法申請~如果都無以上說ㄉ~此收入是可申請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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